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改革一问一答(第四期) 夫妻财产类

来源: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3-17


  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可以加名、减名、更名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登记需要哪些费用?

  可以。通常所说的加名是指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现在想把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减名是指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现在想把不动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更名是指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现在想把不动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夫妻双方可持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夫妻财产约定书、原不动产权证书和其他必要材料即可办理。

  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的情况下办理房产加名、减名、更名,需经得抵押银行的同意后,双方及银行携相关资料共同申请办理。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不动产加名、减名或更名均免收登记费,只需缴纳工本费10元/本,分别持证增加一本证书需加收工本费10元。

  二、夫妻共有一套学区房,想加孩子的名字,怎么办理?

  夫妻名下的不动产,增加子女为共有人的,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如为成年子女的,可通过买卖或赠与方式,如为未成年子女的,可通过赠与方式办理。办理业务时,买卖(赠与)双方需共同到场申请,其中未成年子女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夫妻离婚涉及的不动产转移,是否可以单独申请?

  夫妻自愿协商到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登记离婚的,即便对夫妻共有不动产进行了分割,不属于可以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需双方到场申请登记。如果离婚夫妻的一方不便前来申请登记,需要另一方单独前来申请登记的,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一是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分割共有不动产或协助办理转移登记事务,获得生效裁判文书以后,单方申请登记或由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登记;二是不便前来的一方,公证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事务,另一方持公证书单独前来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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