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办理继承登记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哪些?
包括户口簿、婚姻关系材料、收养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以及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实材料、人事档案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三、办理继承登记的死亡证明有哪些?
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四、遗产继承有哪几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继承人是否可持公证遗嘱直接办理继承登记?
公证遗嘱尚不能直接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内容,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4.9.2 c)遗嘱继承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遗嘱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在全体继承人对遗嘱的内容和效力进行确认以及登记机构查验核实继承人后,方能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
六、产权人去世后,不动产权证遗失,在办理继承登记时需要补办产权证书吗?
因继承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需提供办理继承登记的材料(例如继承权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明确继承权归属。不动产权证原件遗失的,无需补办,依据继承权证明材料明确的继承人(继承人为多人的需共同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刊登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办理继承登记。
七、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收费吗?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含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