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2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1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4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