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因买卖、设立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a)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b)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c)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d)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且原权利人消灭的;
e)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4)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f)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g)异议登记;
h)更正登记;
i)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j)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