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法规发〔2021〕2号
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政府、清新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历史遗留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问题的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帮助我市部分企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对历史遗留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明确如下:
一、2013年1月1日前,经批准采用缓缴或挂帐方式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其原计费标准低于市辖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为标准计收;其原计费标准已高于市辖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按原欠缴金额计收。
二、对原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市直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府函〔2001〕3号),《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清远经济技术开发试验区建设的若干规定》(清发〔2003〕4号)、《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清发〔2004〕4号、《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清发〔2005〕4号)、《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化的若干规定(试行)》(清发〔2008〕1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的工业用地,没有资料显示用地单位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为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我市市辖区土地平均纯收益现行标准为53元/平方米;如省重新核定,按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