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华委员:
您在市第七届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建议》(第2020033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市目前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开展情况,现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对不动产的权利取得及变更进行登记的过程,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依据是抵押登记申请人提交的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材料,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可分别登记各个抵押物对应的担保债权金额,也可登记同一笔借款不同抵押物总的最高债权数额,两种方式都有办理,具体登记方式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的合同材料为准,登记部门未做强制性要求。
诚挚感谢您对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我局将持续改善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