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函〔2018〕266号
市教育局:
我局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清远市委员会七届会议第2018019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6]32号)及《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清远市教育用地合理供应,推动清远市教育发展,我局积极办理教育用地手续。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科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属于营利性科教用地的,同一地块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同一地块公告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基本基准地价的70%或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之和确定(择高考虑)。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五十年。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