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函〔2018〕225号
市旅游局:
孙志膺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清远市飞霞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提案》(立案号:第201803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的会办意见函复如下:
一、飞霞风景名胜区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我局十分赞同孙志膺委员提出加强飞霞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二、飞霞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用地规模主要为宗教用地及少量基础设施用地。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我局支持宗教场所及景区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并积极配合宗教用地的土地确权工作。
此复。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