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函〔2019〕451号
农工党清远市委员会:
转来提案《关于妥善处理农村耕地闲置问题的建议》(第20190032号)收悉。经综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公安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加快推进农村耕地整合治理,提高农田耕作收益
(一)大力推进农村耕地整合治理。我市农村耕地闲置、丢荒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土地严重细碎分散,为解决该问题,2014年以来,我市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农户互换并地、集体统一经营、集中连片发包、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等多种方式整合耕地,以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截至2018年底,全市共整合耕地面积172.69万亩。
2018年以来,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财政以奖代补,大力实施农村耕地整合工作,开展田、水、路综合治理,制定出台了《清远市农村耕地整合治理五年行动计划》,计划2018年——2022年,利用五年的时间推进全市农村耕地整合治理,并先后配套出台了农村耕地整治标准、市级财政奖补方案、验收办法等。2018年各县(市、区)开展整合治理耕地面积13.53万亩(不含高标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开展农村耕地整合治理,有效改善了农田耕作条件。
下一步,我市将加强组织统筹,继续深入实施农村耕地整合治理五年行动计划,发挥市、县财政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推进农村耕地田、水、路综合治理,全面改善我市农村耕地基础设施,提升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培育发展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利用资源优势,发展规模高效农业,带动农民增收。目前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共有156家,其中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1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34家。龙头企业发展产业涵盖蔬菜、水果、油茶、禽畜、水产养殖、蚕桑、农产品初加工等农业主导产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农业龙企业利用经整合治理的农村土地发展特色高效农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新建或改造升级,改善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配送及冷链设施,延长农业产业链。推动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优,引导其积极申报省、市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充实壮大各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
二、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加快并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流转
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流转,2018年我市制定了《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指导意见》,明确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准入机制、监管机制、用途管制、指导服务等要求,确保土地流转规范运作。8个县(市、区)均建成县、镇、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引导农村土地通过服务平台进行流转。截至2018年底,全市农村家庭承包地共流转125.84万亩。
下一步,我们将在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促进农村土地有序、健康流转,引导农村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同时不断完善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探索多种流转有效形式,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积极引导农户采取出租、入股、转让、转租、托管等形式和以稻谷折价计算租金的方式进行流转,避免若干年后土地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现象发生,保障农民流转土地的合理收益,增强农民流出土地的意愿。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引导农村土地通过服务平台进行流转,实现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有效监管。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障权利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我市从2009年开始,各县(市、区)陆续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我市在2014年将全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清远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3600元十个档次,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从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48元。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我市在2008年开始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现行政策,如果在村民小组内发生政府征地行为,则应按每批次计提预存征地社会养老保障金,先按规定计算出应保障人数,应保障人数乘以14805元/人标准得出计提总额(其中个人账户10500元)。在该批次批复后,计提预存资金由征地所在村民小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分配资金进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除了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增加基础养老金,我市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凡是因被征地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1亩的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高于0.1亩低于0.3亩的按每人每月80元发放;高于0.3亩低于0.5亩的按每人每月55元发放;高于0.5亩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情况。我市2011年出台《关于清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本地和外地注册在清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都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四、进一步放宽户籍制度,让进城务工的农民享受各种社会关怀
目前,我市办理入户的相关政策及便利措施如下:
(一)户籍制度方面。市政府于2018年3月15日审定颁布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该实施方案全面降低了城镇入户门槛,本市户籍人口迁入城镇不设门槛,多方拓宽本地农村人口入户城镇的空间,建立了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使广大农村人口能融入城镇,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中包括:一是全面放宽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在城市落户的重点群体之一,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二是进一步调整农村迁往城镇、城镇居民之间户口迁移政策。一是放宽父母投靠子女入户条件;二是放宽居住条件入户政策;三是公民离婚后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可申请投靠回城镇父(母)户中;四是放开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限制,在我市市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的,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方面。以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努力打造一个让进城务工的农民能真找到归属感和充分享受各种社会关怀的生活环境。
五、加大对农村建房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指标支持力度,推进村庄空闲地、闲置地和废弃土地盘活利用
(一)加大指标支持力度。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建房以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涉及专项计划指标在进行报批用地时直接由省予以核销,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需求。
(二)是盘活闲置土地利用。为了推动全市261个省定贫困村率先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提升贫困村新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水平,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我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清远市贫困村新农村用地保障机制的通知》(清自然资利用发〔2019〕12号),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拓宽存量农村建设用地利用途径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支持乡村振兴各项政策措施,指导各地拓宽存量农村建设用地利用途径,推进村庄空闲地、闲置地和废弃土地盘活利用。
(三)是严格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诚挚感谢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