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函〔2018〕149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转来的市第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大力扶持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建议》(第201808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省、市两级用地指标倾斜保障。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18号)第九条,各地报批省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及其留用地、安置地,可使用省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设施计划指标,同时提供有关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文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因此,对于省立项的新能源项目可直接使用省指标办理用地报批。同时,根据《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市级统筹指标优先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因此,对于无法使用省指标的新能源项目,优先纳入市级指标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议。
二、引导新能源项目合理科学用地。近年来,国土资源部相继出台了若干支持新能源项目的用地政策,如《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等,我局严格执行上述政策文件,指导新能源项目合理、科学用地。一是对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其中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如风电项目的升压站,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二是积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简称“光伏扶贫项目),其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光伏复合项目实行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样的管理方式,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由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三是对于风力发电项目单体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机组用地可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
此复。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