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函〔2018〕153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转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清远市委员会七届会议提案《关于促进我市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议》(第20180333号)收悉。经研究,会办意见如下:
一、加强指导县级合理安排光伏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各县(市、区)积极主动为光伏项目用地提供服务。
一是指导光伏项目合理选址。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指导光伏项目科学办理用地手续,尽可能减少繁琐的用地手续,避免违法用地。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发展“农光互补”项目,如充分利用搭建塑料大棚的农业种植项目,棚顶铺设光伏方阵,可通过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同时完善了光伏项目的用地手续。
三是积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简称“光伏扶贫项目),其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光伏复合项目实行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样的管理方式,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由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四是对于确需要农用地指标办理用地报批的光伏发电项目,要求各县(市、区)按照《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优先纳入县级指标分配方案,或使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解决,保障新能源项目用地需求。
此复。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