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函〔2018〕253号
市环境保护局:
我局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清远市委员会七届会议第20180184号提案的协办意见如下:
一、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包括“三旧”改造项目)或收回须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查意见,这是新的规定和要求。目前,我市区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及收回工作中尚未有开展的案例,相关操作也未明确。建议请环保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操作细则,以便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等文件规定“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建议土地收回、改变用途手续按要求需要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如涉及市土储局的收回和改变用途则由其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他的则由国土部门委托评估,且所需工作经费建议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三、省相关政策对于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和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建设用地作出明确的要求,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类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可以实施改造的其他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用地。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改造为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除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其他情形。
四、为保障“三旧”改造项目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在“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时,其中审查要点包含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pdf
15#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