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函〔2018〕143号〔B〕
市农业局:
民进清远市基层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扶持清远鸡产业发展的提案》(立案号:2018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统筹空间要素,实现多规合一
今年2月,省发改委、省编办、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推进空问性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方案》, 将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有机整合各类空间性规划,明确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及管控要求,编制统一高效、全面衔接的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多规合一”工作的实施,将有效解决当前养殖用地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严控区、畜牧业禁养区的多重限制下,用地难以保障的问题,
二、支持并引导养殖业规范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27号)等文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符合该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国土部门支持并引导养殖业规范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一)引导养殖业设施合理选址
养殖业需要搭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附属设施用地,必将对地表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养殖业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二)坚持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养殖业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其性质仍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对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养殖业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更简单、更快捷、操作性及实用性更强。因此,养殖业应规范执行设施农用地有关政策措施,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类型和规模,切实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专此函复。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18日
(联系人:朱嘉仪;联系电话:336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