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发〔2014〕49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关于要求印发《清远市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领导批示].PDF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2日
清国土资发〔2014〕49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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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关于要求印发《清远市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领导批示].PDF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