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协清远市委员会七届会议第2018015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访问量:19发布时间:2018-06-11

清国土资利用函〔2018〕291号

 

高新区管委会

 经研究,我局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清远市委员会七届会议第2018015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如下

 我局十分赞同提案重视人才、激励人才的举措。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宝贵的资源,积极引进高端人才、盘活用好本地人才,做大做强人才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才会有更为持久的生命力。我局作为负责国土资源管理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政府共同推进清远市人才发展工作,从“安居”着手最大程度上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我局对加强关键人才住房建设的建议如下,供参考: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为促进房地产用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2017年10月国土资源部利用司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用地出让竞价方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提出几种住宅用地出让竞价方式,其中包括“限地价、竞房价,共有产权管理”、“限地价、限房价,竞配建”等。在国家、省的政策推动下,我局在这方面积极探索可行性、可操作性的住宅用地出让竞价方式。

 三、可借鉴2017年东莞松山湖两宗用于园区重点及高端企业总部人才房配套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方案,对出让宗地建成项目设定要求:一是项目建成后商业配套不允许对外销售,住宅要求带装修销售,且限定最高销售房价不高于9500元/平方米,销售对象由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二是该宗地建设项目自竣工备案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申请房地产项目建档;自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一手房屋登记)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转让或出租。限制期满后,房屋所有权只允许在园区企业内部流转;三是在土地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分别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和政府(管委会)签订《园区重点及高端企业总部人才房分配协议》(由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管)。

 四、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划拨用地和重点科技企业受让用地配建人才住房。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等存量土地集中建设人才住房。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1日

 

    (联系人:肖海谷,联系电话:0763-336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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