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函〔2018〕162号
邵石柱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对我市废弃矿山、矿坑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提案》(第20180179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您提出的对我市废弃矿山、矿坑生态环境修复的建议很有建设性,对实施废弃矿山、矿坑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指导意见。经我局认真研究,并综合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您建议我市“制定整体规划,依靠技术力量雄厚的专业机构,开展全市废弃矿山、矿坑等遗留矿点的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系统的综合整治和环境生态修复规划,依据规划列出重点项目工程,按工程计划逐步实施”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在2017年4月5日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了《清远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清国土资发〔2017〕35号),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并形成市级矿山地质详细调查报告。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并参照省市的做法,完成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2018年10月底前形成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成果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情况,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目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已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矿山地质环境详查调查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大部分地区已落实工作经费,正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其中连山已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详查调查外业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指导,根据地质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规定,明确治理主体责任。持证开采的矿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不明的,由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非法盗采造成的遗留矿点按照“谁破坏,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二)加快推进我市矿山地质环境详查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规划编制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按照全面调查、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示范先行、模式多样的要求,争取尽快完成废弃矿山、矿坑生态修复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加大政策支持,采取灵活方式解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问题。同时,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美丽乡村建设、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三)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个人或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盗采造成环境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负责”原则由非法盗采的个人或企业负责环境恢复治理,让违法者无利可图。
感谢您对我市废弃矿山、矿坑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为推动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建言献策。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3日
(联系人:贾港 联系电话:0763-3380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