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函〔2017〕88号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由市府办转来的《关于在我市石灰岩地区大力发展光伏发电的建议》(第201700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第四条,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其中的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我局将按照执行国家对光伏产业相关土地政策,支持石灰岩地区发展光伏发电项目,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按原地类认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报批相关手续,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即可,大大缩减了审批周期。
二、对光伏发电项目永久性建设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应按建设用地管理。根据《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市级统筹指标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光伏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及农用地指标的,各地政府将优先安排解决。
此复。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