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工作局:
转来市第七届政治协商会议《关于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建议》(第20190103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对不动产的权利取得及变更进行登记的过程,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依据是抵押登记申请人提交的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可分别登记各个抵押物对应的担保债权金额,也可登记同一笔借款不同抵押物总的最高债权数额。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担保的种类、数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合同、抵押效力、抵押权的实现等内容应受《担保法》的规范,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降低金融风险,避免出现抵押物变现时发生无法优先受偿的情况。
此复。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