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管制函〔2019〕19号
江大维代表:
您在市政协七届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原口岸办、海关和原检验检疫局办公楼、宿舍楼地块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建议》(第201912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综合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市登记中心)停止办理海关、检验检疫办公楼、宿舍楼(以下简称口岸住宅区)产权过户问题的缘由。
提案涉及的口岸住宅区,属于清远市府国用(2002)第00033号证载范围内,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5日查封,此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广州海事法院自2008年8月19日开始查封该土地使用权,期间多次办理续封和重新查封。2016年7月28日,市登记中心按广州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广海法执字第222号〕要求,协助办理查封清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清市府国用(2002)第00033号〕,查封期限从2016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查封期间,市登记中心停止办理清市府国用(2002)第00033号土地证范围内的口岸住宅区的不动产权过户、转让、抵押、赠与等变更手续。
二、关于解决口岸住宅区不动产权有关问题的做法。
(一)关于债务归属及清理问题。经查证,法院查封口岸住宅区的问题是原清远市外经贸委与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债务纠纷至今仍未结案引起的。经过历次机构改革,现由清远市商务局接手该笔债务。市商务局已委托了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代理该债务案件。待该债务处理完毕并结案后,口岸住宅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将得到明晰。
(二)为了尽快理顺口岸住宅区业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市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点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的规定,于4月份向广州海事法院发出了《关于(2004)广海法执字第2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审查建议函》,认为口岸住宅区的房屋产权是在广州海事法院查封清市府国用(2002)第0003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已经转移登记到业主名下,应执行《物权法》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故对广州海事法院的查封登记提出了审查建议,并要求广州海事法院加快核实处理。目前,市登记中心尚未收到广州海事法院有关答复。
三、其他建议。
市登记中心针对口岸住宅区不动产权过户问题专门征求了广东平正信诚律师所的法律意见。根据有关律师的意见,若广州海事法院如不主动解封,口岸住宅区此类情形可小区业主申请律师代理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的业主所购商品房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可解封,并顺利办理过户。
诚挚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我局将持续跟踪口岸住宅区不动产权过户问题的有关进展。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