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清远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门户网站(http://www.qyup.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局主要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qyup.gov.cn)发布。根据具体需要,本局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
2、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业务接待大厅政府信息展览公告栏、电子屏幕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机构为清远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详细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交通大厦六楼6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3-3369930 传真:0763-3369930 邮编:511518
(二)受理方式
向本局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请在本局门户网站(www.qyup.gov.cn)下载。申请人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申请,或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三)具体处理
本局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在确认身份后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依照广东省物价部门与广东省财政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特殊人群可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本局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指南由清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于清远市城乡规划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附件: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 码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箱 |
|
||||||||||
法人/其它组织 |
名称 |
|
组织机构 代码 |
|
|||||||
营业执照信息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姓名 |
|
||||||||
联系人 电话 |
|
||||||||||
联系人 电子邮箱 |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所需信息的指定 提供方式 o 纸面 o 电子邮件 |
获取信息的方式 o 邮寄 o 快递 o 电子邮件 o 传真 o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o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