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清远市空间规划信息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12-29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清远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门户网站(http://www.qyup.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局主要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qyup.gov.cn)发布。根据具体需要,本局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

2、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业务接待大厅政府信息展览公告栏、电子屏幕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机构为清远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详细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交通大厦六楼61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3-3369930 传真:0763-3369930  邮编:511518

(二)受理方式

向本局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请在本局门户网站(www.qyup.gov.cn)下载。申请人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申请,或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三)具体处理

本局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在确认身份后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依照广东省物价部门与广东省财政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特殊人群可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本局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指南由清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于清远市城乡规划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附件: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时间: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

提供方式

o 纸面

o 电子邮件

获取信息的方式

o 邮寄

o 快递

o 电子邮件

o 传真

o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o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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