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3】16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公安厅:
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24号文“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因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原因应相应调低”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
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快。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
2003年5月13日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计量单位 |
现行收费标准 |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
1 |
报建费 |
|
|
取消 |
2 |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1) 乡镇规划区 (2) 管理区(中心村) |
土建总造价
|
5% 3% |
暂不调整 取消 |
3 |
建筑企业管理费 (1) 基建工程 (2) 维修工程 |
工程总造价 工资额 |
4‰ 2%-3% |
2002年 2‰ 1%-1.5% 2003年底前取消 |
4 |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1)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 |
宗 宗 宗 |
90 不超过80 不超过80 |
暂不调整。
|
5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
|
按粤价[1997]6号文执行 |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
6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按粤价[2000]157号文执行 |
暂不调整。 |
7 |
公证费 |
|
按粤价[2000]150号执行 |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
8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广州 小区建设项目 零散建设项目 (2) 其他地区 |
基建 投资额
|
6% 12% 5% |
5.50% 11% 4.50% |
9 |
工程定额测定费 (1)广州、深圳、汕头、 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2)其他地区 |
建安工作量
|
(编制管理费+定额测定费) |
统一为1‰
|
10 |
征地管理费 |
征地补偿费总金额 |
2-3% |
1.4%-2.1% |
11
|
房屋拆迁管理费 |
补偿安 置费用 |
0.3%-0.6%
|
0.2%-0.4% |
12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1)大城市(广州、深圳市区) (2)中等城市(地级市区) (3)小城市(县、县级市) |
建安 工作量
|
1.5‰ 2‰ 2.5‰ |
1‰ 1.4‰ 1.7‰ |
13 |
劳动合同鉴证费 |
份 |
5元 |
3元 |
14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
工程造价 |
0.2‰ |
0.14‰ |
1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
价款或酬金 |
1‰ |
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