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来源:清远市空间规划信息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1-09-21

  第一条 为保证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清远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发布。本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局或其他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部门,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本局作为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本局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发布有关重要规划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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