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布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附件: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布办法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不适宜进行公示、公布的城乡规划外,其余的城乡规划应当进行公示、公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包括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公示、公布和建设项目规划的公示、公布,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一)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公示、公布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经法定机关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长期公布有关内容。
具体操作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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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前公示 |
批后公布 | ||
内容 |
时间 |
内容 |
时间 | |
城镇体系规划 |
规划依据,规划方案文本、图纸及相关材料。 |
不少于三十日 |
审批机关批复的主要内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文本、图纸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
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长期公布 |
城市总体规划 | ||||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城市设计) | ||||
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 |
(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公布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务,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1、下列事项,应当在受理其申请后,进行受理公示:
项目 |
受理公示 | |
内容 |
时间(受理后二日内公示) | |
申领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等 |
五日 |
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等 | |
申领或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 | |
申请报批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公建配套、强制性技术经济指标等 |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建筑面积等 |
2、以下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前、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和核发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1)大型或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
(2)经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或专家评审和会审,认为有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与住宅建筑直接相邻,经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或专家评审和会审,认为有可能对其相邻居住环境的采光、通风、绿化、通行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项目,以及经批准已部分实施且已部分出售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且涉及到规划重要布局调整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项目;
(5)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且可能影响他人利益的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
(6)其他需进行批前公示的重要建设项目等。
批前公示的内容(见下表),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阶段 |
批前公示 | |
内容 |
时间 | |
核发选址意见书前 |
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等 |
不少于十日 |
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前 |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址、用地性质、用地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项目的主要图纸、建筑退界线、用地红线和其它规划控制线以及出入口等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前 |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主要建筑功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剖面图、主要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间距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等 | |
核发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前 |
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的内容及图纸,图纸应标注有关尺寸 |
3、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应批后公布,具体见下表:
项目 |
批后公布 | |
内容 |
时间(批后十日内公布) | |
选址意见书 |
许可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等 |
三十日 |
规划设 计条件 |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址、用地性质、用地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项目的主要图纸、建筑退界线、用地红线和其它规划控制线以及出入口等 | |
修建性 详细规划 |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剖面图、主要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间距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等的准确尺寸;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许可证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含市政道路用地)等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等 |
至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之日止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
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广告位置、规模、具体要求等 |
三十日 |
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等 |
二、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方式
公示、公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窗口电子屏、规划局网站、清远日报、建设现场。
(一)受理公示方式
以规划局网站公示、窗口电子屏公示为主。
(二)批前公示方式
以规划局网站公示、建设现场公示为主,视情况在清远日报刊登提示性公示。
(三)批后公布方式
以规划局网站公布、建设现场公布为主,重大的项目应当在清远日报刊登提示性公布。
三、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的程序
(一)公示、公布准备与材料复核
经我局审核需公示、公布的项目,按要求准备公示、公布材料,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审核。
(二)提交公示、公布
各科室按各自职责以及公示、公布的要求将公示、公布
项目进行公示、公布。
(三)收集意见
各有关科室和信息中心负责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公示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还应组织听证。
(四)意见落实
批前公示期满后,责任科室对汇总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然后将拟采纳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局技委会或业务例会研究,形成公示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和上报审批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还需邀请有关专家及群众代表参与论证。
(五)批后公布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要及时公布。
四、有关建设工程规划公布牌的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公布牌(以下简称公布牌),是指在施工现场设置的,记载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内容和事项的标牌。
(一)从
(二)公布牌应公布建设工程概况、规划批准情况、批准的规划平面图、效果图、有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监督电话等内容,便于公众、业主随时监督工程规划执行情况。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清远市城乡规划局规定的设计样式(见附件)自行制作公布牌。
(四)在工程建设期间,公布牌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眼位置,直至工程主体完工;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预售前必须在售楼部相应制作安装公布牌。公布期间内应当保持公布牌的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公布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五)建设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执行或擅自改变公布牌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若拒不改正,对该项目不予验收。
五、其他
(一)本办法规定公示、公布项目的公示、公布时间不计入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时限。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