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告〔2023〕37号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拟举行清远市区2023年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耕地、坑塘水面)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清远市区2023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下午3:00举行,时间半天。
二、地点:清远市人民二路交通大厦3楼会议室。
三、人员:本市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代表、企业代表以及公民等。
四、听证主持人: 辛 琦 政策法规科
听证员:谢少平 政策法规科
记录员:张 韬 开发利用科
五、申请:拟参加本次听证会的申请人,请如实填写《参加清远市区2023年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耕地、坑塘水面)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清远市区2023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听证会申请表》(详见附件),并于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发送到邮箱:qykfly@163.com(联系人:黄女士,联系电话:0763-3364198)。
六、听证会须知
1.申请人应熟悉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相关情况,关注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我局将根据申请情况,在听证会前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代理人,发放《参加清远市区2023年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耕地、坑塘水面)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清远市区2023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听证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制定的清远市区2023年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耕地、坑塘水面)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清远市区2023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会场秩序,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4.听证参加人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
5.经批准后的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6.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仅供听证代表发表意见时参考,会后收回。
特此公告。
附件:参加清远市区2023年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耕地、坑塘水面)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清远市区2023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听证会申请表.docx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