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15〕1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
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已经市委六届第113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
清远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序号 |
地类 |
参照基准地价类型 |
修正系数 |
地类说明 |
1 |
专业农批市场用地 |
商业用地 |
0.55 |
应用于批发零售用地分类下的农产品批发、集散用地、农贸市场用地等 |
2 |
住宿餐饮用地 |
商业用地 |
0.65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
3 |
商务金融用地 |
住宅用地 |
1.20 |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若修正后价格低于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则取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 |
4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商业用地 |
1.20 |
加油站、加气站用地 |
5 |
风景名胜用地 |
商业用地 |
0.45 |
指主要用于游乐及旅游设施等营利性风景名胜用地 |
6 |
经营性殡葬用地 |
商业用地 |
1.00 |
指经营性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
7 |
≦1.0别墅或者低密度住宅(高档住宅用地) |
住宅用地 |
3.00 |
“≦1.0别墅或者低密度住宅”指的是别墅、T0WNHOUNSE、低密度花园洋房或者相当于别墅的成规模的低密度住宅 |
8 |
机关团体用地 |
住宅用地 |
0.70 |
应用于机关团体用地、行政办公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等非营利性办公用地等用地 |
9 |
新闻出版用地 |
住宅用地 |
0.70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10 |
文体娱乐用地 |
住宅用地 |
0.70 |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
11 |
医卫慈善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12 |
科教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
13 |
公共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1.00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14 |
公园与绿地 |
工业用地 |
1.00 |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
15 |
军事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1.00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
16 |
监教场所用地 |
工业用地 |
1.00 |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
17 |
宗教用地 |
工业用地 |
1.00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18 |
铁路用地 |
工业用地 |
1.00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19 |
公路用地 |
工业用地 |
1.00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20 |
街巷用地 |
工业用地 |
1.00 |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
21 |
港口码头用地 |
工业用地 |
1.00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22 |
管道运输用地 |
工业用地 |
1.00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
23 |
水工建筑用地 |
工业用地 |
1.00 |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
备注:
1.本次颁布实施成果仅为附表中其他土地用途的修正系数,现有清远市区基准地价成果及修正体系不变[2013年7月3日公布实施(清府〔2013〕57号)]。
2.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2013年度清远市区基准地价成果一致,设定为2012年9月1日。
3.地价内涵。本次基准地价与2013年度清远市区基准地价成果一致,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的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其他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等)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4.修正后地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价。
5.该修正系数只针对“类别名称”中注明的用地类型或“备注”中的说明的地类进行应用,其他表中未列明的用地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分类标准进行归类后再套用成果进行应用。
6.同时适用表中所列用地类型中的两种或以上时,根据针对性原则确定其中一个进行修正,不得重复修正。
7.参照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修正的,按楼面地价进行计算;参照工业用地修正的,按地面价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