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通知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4-27

清府办〔2015〕1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

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已经市委六届第113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

 

清远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序号

地类

参照基准地价类型

修正系数

地类说明

1

专业农批市场用地

商业用地

0.55

应用于批发零售用地分类下的农产品批发、集散用地、农贸市场用地等

2

住宿餐饮用地

商业用地

0.65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3

商务金融用地

住宅用地

1.20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若修正后价格低于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则取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

4

加油、加气站用地

商业用地

1.20

加油站、加气站用地

5

风景名胜用地

商业用地

0.45

指主要用于游乐及旅游设施等营利性风景名胜用地

6

经营性殡葬用地

商业用地

1.00

指经营性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7

1.0别墅或者低密度住宅(高档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3.00

1.0别墅或者低密度住宅”指的是别墅、T0WNHOUNSE、低密度花园洋房或者相当于别墅的成规模的低密度住宅

8

机关团体用地

住宅用地

0.70

应用于机关团体用地、行政办公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等非营利性办公用地等用地

9

新闻出版用地

住宅用地

0.70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10

文体娱乐用地

住宅用地

0.70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11

医卫慈善用地

工业用地

1.0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12

科教用地

工业用地

1.0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13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1.00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14

公园与绿地

工业用地

1.00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15

军事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1.00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16

监教场所用地

工业用地

1.00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17

宗教用地

工业用地

1.00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18

铁路用地

工业用地

1.00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9

公路用地

工业用地

1.00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20

街巷用地

工业用地

1.00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21

港口码头用地

工业用地

1.00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2

管道运输用地

工业用地

1.00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23

水工建筑用地

工业用地

1.00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备注:

1.本次颁布实施成果仅为附表中其他土地用途的修正系数,现有清远市区基准地价成果及修正体系不变[2013年7月3日公布实施(清府〔2013〕57号)]。

2.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2013年度清远市区基准地价成果一致,设定为2012年9月1日。

3.地价内涵。本次基准地价与2013年度清远市区基准地价成果一致,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的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其他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等)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4.修正后地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价。

5.该修正系数只针对“类别名称”中注明的用地类型或“备注”中的说明的地类进行应用,其他表中未列明的用地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分类标准进行归类后再套用成果进行应用。

6.同时适用表中所列用地类型中的两种或以上时,根据针对性原则确定其中一个进行修正,不得重复修正。

7.参照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修正的,按楼面地价进行计算;参照工业用地修正的,按地面价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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