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1号)有关规定,市矿业协会组织专家对清远市广超石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广东省清远市广超石业有限公司虾仔塘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拟同意通过的“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联系,并书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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