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新立采矿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1-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市县两级新立采矿权管理,科学设置采矿权,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及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将《清远市新立采矿权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 年11月3日




清远市新立采矿权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市县两级新立采矿权管理,科学设置采矿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关于规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1〕9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2020〕8号),以及《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清自然资规字〔20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调控

(一)改革出让审批制度。根据《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清自然资规字〔2021〕4号),市、县两级按规定程序编制的新立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统一交由市政府设立的“清远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矿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全面推行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净采矿权”出让。即砂石土类新立采矿权原则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矿区范围的征(租)地、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前期事项,并统筹协调相关审批部门,确保采矿权竞得人顺利进行生产建设。具体可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单位组织实施,所需前期经费以“采矿权出让资产包”的形式,由国资单位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经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列入采矿权出让成本,在招拍挂出让环节由采矿权竞得人另行缴纳。确实不能按“净采矿权”要求出让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说明,并上报市政府批复同意。

(三)采矿权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监管。“十四五”规划期内,我市采矿权总数以270个为总量控制目标。继续执行2014年以来省下达我市的120个采石场限制指标。各地指标的缺口需求,应通过注销到期采矿许可证或区域(用途)调整的方式解决,确保指标使用占补平衡。

(四)大力推行“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支持鼓励山体整体开发推平后整理为建设用地,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开发利用、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统一考虑、一体规划。对实行矿地统筹模式开发利用的采矿权,优先纳入出让计划。 

(五)推动矿业经济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绿色发展。以县(市、区)域为基础,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设置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未完成集中开采区规划,并在集中开采区内设置的采矿权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全市采矿权出让计划。

 二、严格新立采矿权设置条件

(一)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新立采矿权应当与国家、省、市区域发展定位和要求相衔接:

1.符合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

3.符合生态环境、安全、林业、水利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4.满足最低生产规模的设定。

(二)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立固体矿产采矿权。

禁止开采区包括:各级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国有林场和生态公益林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一定距离(铁路1000米、公路300米)和已确定线路的道路,主要河流两侧第一重山以内,水库的一定范围内,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规划区、城市建设规划区,国家或省级确定的禁止开采矿种的矿产地等。

(三)相邻露天矿山安全距离必须大于300米。

(四)新立采矿权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应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明确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原则上采矿权竞得人必须在两年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证,逾期解除出让合同,不退回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但必须在到期前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五)新立采矿权要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要求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砂石土类矿山在确定开采范围时,原则上应整山出让,并尽量避免凹陷式开采。

(六)新立采矿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等相关规定,在确定矿区范围、征求意见及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提前规划布局开采区、生产区、办公和生活区等,保障采矿所需的设施用地,并预留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规范采矿权出让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采矿权出让计划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1.编制草案。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编制“XX县XX年度(第X批)采矿权出让计划草案”。

2.征求意见。采矿权出让计划草案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林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根据自身权限,对涉及本部门职能的事项作出研判,明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3.形成建议。各县(市、区)采矿权出让计划草案按上述程序完成编制,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形成“XX县XX年度(第X批)采矿权出让计划建议”,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市矿委办)汇总。市自然资源局(市矿委办)按照市、县两级权限和相关程序,形成“清远市XX年度(第X批)采矿权出让计划建议”。

(二)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的审批

1.市、县两级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经市矿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正式成为“清远市XX年度(第X批)采矿权出让计划”,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

2.采矿权出让收益必须经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能低于该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市场基准价。

3.新立采矿权要按照《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新立固体类矿山在储量核实、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时,应将矿区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的要求,对主矿种以外的其他共伴生矿种进行综合利用、有偿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4.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应当综合考虑矿产品的市场价格、矿山修复治理成本等因素,按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的形式拟定,并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5.新立采矿权一律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实行竞争性出让。

  四、其他要求

(一)采矿权出让计划建议由市自然资源局收集并交市矿委办汇总后,报市矿委会审议。涉及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出让计划,原则上于每年的4月30日前上报,逾期列入下一年度出让计划。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采矿权出让计划草案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认真核实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不得将资源储量化整为零、分割出让,或者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防止浪费矿产资源或引发矿业权纠纷。

(三)编制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草案,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要合理确定年度采矿权投放数量,充分发挥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四)采矿权出让的前期工作经费,包括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市、县两级在编制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时,应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严格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并设定修复治理的完成时限及责任追究等相关条款。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新立采矿权的各个环节强化契约意识,堵塞管理漏洞。现有矿业权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义务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与矿业权出让活动。

本方案自2021年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

本方案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清远市新立采矿权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zrzyj/zwgk/zcfg/zcjd/content/post_1464433.htm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