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拟出让采矿权名称:广东省英德市下太镇白面石矿区玻璃用石英砂岩矿。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出让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3.开采标高:+734~+470米。
4.矿区面积:0.5867平方公里(880.05亩)
5.矿区位置:英德市下太镇
6.资源储量:保有玻璃用变质石英砂岩矿资源量(矿石量)4712.73万吨,其中控制资源量3176.91万吨,推断资源量为1535.82万吨。保有水泥配料用变质石英砂岩矿资源量(矿石量)2822.98万吨,其中控制资源量1831.71万吨,推断资源量为991.27万吨。保有建筑用变质石英杂砂岩矿资源量1070.47万立方米,其中控制资源量596.12万立方米,推断资源量为474.35万立方米。
评估可采储量9202.58万吨,其中玻璃用石英砂岩矿4374.25万吨,水泥配料用石英砂岩矿2465.7万吨,建筑用变质砂岩矿2362.63万吨(908.71万立方米)。
7.主要矿种:玻璃用石英岩(含水泥配料用石英砂岩和建筑用石英砂岩矿)。
8.生产规模:420万立方米/年。
9.出让年限:24.2年(含基建期 2 年)。
10.勘查投入:本项目储量勘查报告编制评审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等投入共计人民币430.95万元。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在开采活动中应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按要求建设绿色矿山;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严格落实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与矿山建设同步推进,边开采边治理;在开采活动中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或诱发地质灾害事故的,必须及时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二、交易方式及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通过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采用有起始价的网上挂牌方式出让(即大于起始价并按照增价幅度要求的最高应价有效,低于或等于起始价的最高应价无效),且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交易起始价
挂牌起始价:人民币31000万元(大写:叁亿壹仟万元整)。
四、增价幅度
竞买报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300万元的整数倍。
五、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亿元。
六、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营利法人。
若竞得人为非本地注册登记的企业,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30个自然日内,在清远市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开发运营该矿山。
2.竞买人未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单独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
4.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自吊销之日起未满2年的采矿权人,不得参与竞买。
七、采矿权出让收益等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1.该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为一次性缴纳。
挂牌成交价即为该采矿权的出让收益。由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后,在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标明的截止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
2.交易保证金的划转、退还在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后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由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直接划转,不再退还。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于挂牌出让活动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按原退还。
税务部门在办理竞买保证金转抵出让收益缴库手续时,应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2号)文要求,在《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备注栏中注明:中央40%、省级20%、市级10%、县级30%。
3.本次出让的采矿权设立惠民项目资金3100万元,用于与矿山配套运输道路的建设维护、矿区周边的环境整治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具体情况由竞得人自行向属地人民政府查询。该资金不属于采矿权挂牌成交价款,由竞得人另行支付,并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支配。竞得人需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竞得人需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英德市财政局、英德市下太镇财政所各支付1550万元。
4.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勘查投入430.95万元,按粤自然资规〔2020〕8号文规定列入前期工作经费,由竞得人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
以上第七条第1、3、4款规定之款项,竞得人逾期不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已缴纳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费用不予退还。
八、资格审查
网上交易实行事后审查制度。
(一)竞得人在网上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递交采矿权挂牌竞得人资格审查表并提供如下相关证件、材料:
竞买人在“信用中国”中没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截屏、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对竞得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材料在网上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之后收到的;
2.资格审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3.资格审查材料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竞得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采矿权竞得人与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确认公示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与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广东省英德市下太镇白面石矿区玻璃用石英砂岩矿《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履行挂牌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风险提示
1.竞买申请人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现状及所列条件,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2.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权,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一定的差距。对此,竞得人应自行承担风险。
3.采矿权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市的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导致不能采矿或不能按计划开采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风险。
4.本次挂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含矿区范围的土地、山林等其他权利。竞买人对出让范围所涉及的土地、林权等问题须作充分了解,并自行协商解决征(租)地问题。
5.《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对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另有约定的,参与竞买视同接受。
十、其他约定
1.竞得人应及时备齐办证所需的资料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并自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在约定期限内,竞得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出让人有权解除《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费用不予退还。
2.本次出让的仅为广东省英德市下太镇白面石矿区玻璃用石英砂岩矿,开采该矿产资源除《采矿许可证》以外的其它行政许可和相关手续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申请办理。
3.采矿权竞得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安全、环保、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4.本次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24.2年(从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除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造成出让资源储量未开采完毕外,采矿许可证不予延续,剩余资源储量由政府无偿收回,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费用不予退还。
5.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经核查矿区内出让资源储量已开采完毕的,矿山企业必须停止生产,依法履行闭坑及注销登记手续。
十一、违约责任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可取消其竞得资格,竞得人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费用不予退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采取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2.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3.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采矿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4.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5.《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十二、公告、公示
采矿权出让公告、结果公示信息的发布,按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和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权限,分别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清远市自然资源交易网(清远市区)同时发布。
十三、对交易采矿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予以澄清。在《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四、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对本《采矿权挂牌出让方案》有解释权。其他未尽事宜,以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的决定为准。
十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樊先生
联系电话:0763-3366856
邮箱:qykg336685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