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开展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公告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6-29

清国土资利用发〔2015136

 

关于开展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清远市区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委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清远市区公开摇珠选定土地评估机构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5年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要求

土地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我局申请取得备案资格:

1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达两年。

3具备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资格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有分支机构。

4无不良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备案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向参与公开摇珠的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8月7日前)到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交通大楼316室(土地利用管理科),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名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备案请求。我局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土地评估机构,确认其备案资格,在《清远日报》及市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公布。

、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机构备案申请函;

2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5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在本市从事土地估价的估价师名单以及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

9上一年度的估价业绩清单并提交近期的土地估价报告一份;

10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字及机构印鉴留样表;

11.地税税务登记证明;

12、无不良记录承诺函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土地估价评估机构必须严格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全市土地等级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对评估价明显不实,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备案登记资格并记录不良行为。对评估价过高,造成信贷风险或影响企业正常改制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民事责任。

(二)备案登记机构如机构或执业估价师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及时将有关变更信息函告市国土资源局。

特此公告。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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