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3年度矿业权评估机构登记备案的公告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3-02-19

  为规范我市市级出让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采矿权价款评估机构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度的公告》(清国土资[2012]17 号)等规定,经研究,拟对有意从事我市2013年度市级出让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格要求
  矿业权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我局申请备案: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效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参与评估的评估人员组成中至少含地质类、采(选)矿类、经济类专业背景;参与评估的主要评估师执业年限应不少于3年;
  5、陶瓷土、大理岩(化工用、饰面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水泥用、制灰用)、白云岩、花岗岩(建筑用、饰面用)、硅灰石、石英岩、萤石、砖瓦用粘土、砂岩、页岩等矿种价款评估备案证明;
  6、评估机构需在广东省内注册或在广东省内设有分公司,并出具在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固定办公场地证明;
  7、近两年内无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愿参与我局公开摇珠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可在公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2013年2月19日至2013年3月11日止)到我局矿产资源管理科(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7号机关办公大楼4号楼8楼)提交书面报名申请,并同时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等复印件(须核原件)及相关资料。
  逾期未申请的,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报名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我局对申请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为2013年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特此公告。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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