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在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刊登了《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注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宏兴石场采矿许可证公告》。公告期间,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宏兴石场(采矿许可证号:C4418002010117130081808)未按规定到我局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现公告期已满60个工作日,我局决定依法注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宏兴石场的采矿许可证。
请你局安排工作人员收缴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宏兴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督促矿山企业尽快清撤场地,鉴于该矿山一直未履行修复义务,可由政府负责修复,资金不足部分向原企业进行追缴。
特此通知。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