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办事依据 |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国土资发〔2000)54号); 6、《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7、《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 |
申请资料 |
1、评审机构申请备案的函; 2、经评审后正式的储量报告(文、图、表); 3、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署名的评审意见书; 4、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5、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属于矿业权出让的评审备案应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 7、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复印件; 8、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的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9、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10、评审机构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表; 11、矿产资源勘查合同(委托书); 1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同; 13、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资料; 1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
受理条件 |
1、属于市级采矿权发证权限范围; 2、报件齐全、清晰、对应、有效且有章印; 3、符合评审备案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 4、评审机构及其聘请的评估师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5、评审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评估师意见没有原则分歧; 7、报告编写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或编写规范。 |
受理部门 |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查询 投诉方式 |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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