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市级出让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采矿权价款评估机构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度的公告》(清国土资[2012]17 号)等规定,经研究,拟对有意从事我市2017-2018年度市级出让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要求
矿业权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我局申请备案:
1、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有效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参与评估的评估人员组成中至少含地质类、采(选)矿类、经济类专业背景;参与评估的主要评估师执业年限应不少于3年;
5、从事过中型以上非金属矿山或地热、矿泉水矿种价款评估并能提供有关的备案证明;
6、评估机构需在广东省内注册或在广东省内设有分公司,并出具在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固定办公场地证明;
7、近两年内无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愿参与我局公开摇珠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可在公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23日止)到我局矿产资源管理科(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13号交通大厦308室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提交书面报名申请。
三、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机构备案申请函;
2、工商营业执照(含分公司)副本(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6、评估人员名单以及评估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7、委托办理的,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提交近期矿业权评估报告一份;
9、无不良记录承诺函。
四、其他要求
1、评估机构必须严格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循市场规律,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备案登记资格并记录不良行为。
2、备案后登记机构如有变更行为的,应在变更后及时将有关变更有关信息函告市国土资源局。
逾期未申请的,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报名截止后十个工作日内,我局对申请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为2017-2018年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联系电话:0763-3366856
联系人:戴敏强、凌洁雯
特此公告。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