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2〕14号); 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2]131号)。 |
申请资料 |
转让人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转让双方共同申请); 2、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及其交易鉴证书; 4、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8、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9、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0、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受让人 11、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 13、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
受理条件 |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2、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 3、采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
受理部门 |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法律无规定)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查询 投诉方式 |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
采矿权转让审批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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