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探矿权转让审批(不跨地级以上市项目)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粤府令第142号); 7、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78号)。 |
申请资料 |
一、一般要件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勘查许可证; 4、探矿权转让合同; 5、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所有级别); 6、受让人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7、申请人营业执照; 8、受让人营业执照; 9、自取得探矿权至转让期间的各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 10、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11、县级国土资源局探矿权转让初审意见; 12、省级或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矿业权交易鉴证书及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 13、涉及国家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的评估报告和备案文件; 14、探矿权人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探矿权转让的文件(有主管单位的)。 二、继续勘查 1、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地质勘查合同; 2、勘查实施方案(含附件)及评审意见书。 三、转入采矿 采矿资质证明材料 四、不满两年 1、储量评审及备案文件; 2、地质勘查报告。 五、再次转让 原转让审批文件 |
办理条件 |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转让经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且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受理部门 |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40日 承诺时限:20日 |
查询 投诉方式 |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
探矿权转让审批(不跨地级以上市项目)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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