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探矿权延续登记(不跨地级以上市项目)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 3、《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政府令第142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78号)。 |
申请资料 |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4、地质勘查合同; 5、勘查实施方案(含附件)及评审意见书; 6、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或国家计划批文; 8、勘查许可证; 9、申请人营业执照; 10、有效期限内(含中途变更之前)各勘查年度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附件; 11、有效期限内(含中途变更之前)各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 |
办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3、勘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 4、已缴清探矿权使用费,完成计划勘查投入; 5、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申请延续本勘查阶段的,须缩减勘查面积不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 6、有效期限内各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合格。 |
受理部门 |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探矿权使用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7〕74号)。 收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收费依据:地质矿产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收费标准:每证50元。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40日 承诺时限:20日 |
查询 投诉方式 |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
探矿权延续登记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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