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公告(2014年第四期)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2〕13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注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中间车陶瓷用花岗岩矿场,请上述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在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2014年10月13日
注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中间车陶瓷用花岗岩矿场采矿许可证名单
序号
|
采 矿 权 人
|
矿 山 名 称
|
采矿许可证
|
开采矿种
|
起止期
|
备 注
|
1
|
潘记芬
|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中间车陶瓷用花岗岩矿场,
|
C4418002010117130081810
|
陶瓷土
|
2010.11.17—2013.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