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储备字〔2017〕7号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已核收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报送的《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高车灰窑第一石场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粤资储评审字[2017]43号)和相关材料。经合规性检查,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及其聘请的评审专家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业已完成对报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材料的备案。
一、清新区浸潭镇高车灰窑第一石场拟扩大矿区面积至0.0896km2,拟开采标高+290—+150m。在拟变更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累计查明建筑用石灰岩矿石资源储量431.45×104m3, 历年开采消耗矿石量102.61×104m3, 保有建筑用石灰岩(122b+333)矿石量328.84×104m3,其中: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173.55×104m3,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155.29×104m3。
二、原采矿许可证范围内(面积0.0734km2,开采标高+290—+150m),累计查明建筑用石灰岩矿石量312.24×104m3, 历年开采消耗矿石量102.61×104m3, 保有建筑用石灰岩(122b+333)矿石量209.63×104m3,其中: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173.55×104m3,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36.08×104m3。
三、在扩大矿区范围内,新增查明和保有建筑用石灰岩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矿石量119.21×104m3,需缴交价款。
四、原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不再使用的废弃土地须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消除危险边坡和复绿。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