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属于地级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新设采矿权的登记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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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 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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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
1、 采矿权申请报告; 2、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 4、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下同); 7、 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 9、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0、 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12、 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 13、 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 14、 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或审批决议书); 15、 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16、 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 17、 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8、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没有按1980坐标系统提供或与划定矿区范围有变动的); 19、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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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点 |
局办文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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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批准备案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开发利用方案; 6、矿山规模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7、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措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8、已按规定要求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9、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10、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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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科室 职责 |
矿管科:办理条件审查,提出拟办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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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科室 职责 |
地环科:审查申请人是否属探矿权人;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否落实; 信访办:审查本局有无上访和权属争议及处理结果; 执法支队:审查本局有无发现违法开采行为及查处情况; 执法监察科: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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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科室 审查人 |
审查:崔忠厚 复核:雷广志 |
协办处室审查人 |
地环科:郑志乐 ;信访办: ;执法支队: ;监察室:韦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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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科室 审核人 |
罗建波 |
协办处室审核人 |
地环科:张海红;信访办: ;执法支队:李剑新;监察室:张焕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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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
吴卫平 |
决策领导 |
吴素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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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
1、采矿登记费 收费标准:小型矿山200元;中型矿山300元;大型矿山500元。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98号)。 2、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按矿区范围面积征收,1000元/平方公里每年。矿区面积尾数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 3、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按采矿权评估结果或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竞得价缴纳。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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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限 |
时间分配(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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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
调查 |
会办科室 |
主办科室 |
主管局长 |
打印 |
稽核 |
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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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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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矿权新立登记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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