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新立登记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6-09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属于地级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新设采矿权的登记发证。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

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

申报资料

1、 采矿权申请报告;

2、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

4、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下同);

7、 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

9、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0、 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12、 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

13、 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

14、 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或审批决议书);

15、 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16、 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

17、 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8、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没有按1980坐标系统提供或与划定矿区范围有变动的);

19、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地点

局办文窗口

办理条件

1、符合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批准备案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开发利用方案;

6、矿山规模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7、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措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8、已按规定要求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9、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10、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主办科室

职责

矿管科:办理条件审查,提出拟办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协办科室

职责

地环科:审查申请人是否属探矿权人;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否落实;

信访办:审查本局有无上访和权属争议及处理结果;

执法支队:审查本局有无发现违法开采行为及查处情况;

执法监察科: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情况;

主办科室

审查人

审查:崔忠厚

复核:雷广志

协办处室审查人

地环:郑志乐   ;信访办:   ;执法支队: ;监察室:韦勇 

主办科室            审核人

罗建波

协办处室审核人

地环科:张海红;信访办:  ;执法支队:李剑新;监察室:张焕旗

主管领导

吴卫平

决策领导

吴素贞

收费依据          及标准

1、采矿登记费

收费标准:小型矿山200元;中型矿山300元;大型矿山500元。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98号)。

2、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按矿区范围面积征收,1000元/平方公里每年。矿区面积尾数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

3、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按采矿权评估结果或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竞得价缴纳。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

工作时限

时间分配(行政许可事项)

40个工作日

调查

会办科室

主办科室

主管局长

打印

稽核

发件

15

12

8

2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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