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 |
办事依据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
申请资料 |
原无偿取得有偿处置(从2006、9、30起补缴价款)、扩大矿区范围新增的储量、招拍挂及协议出让的采矿权: 1、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2、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报告及其备案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告及其备案证明; 4、双方签定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5、价款评估机构资质材料及以往矿业权评估史表达材料; 6、矿山企业登记、统计及上报的储量变动报表(适用原无偿取得有偿处置的采矿权)。 |
办理条件 |
1、属于市级采矿权发证权限范围; 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通过评审并完成备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告通过评审并完成备案; 4、评估机构及聘请的评估师符合相应资质要求,评估使用参数及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
受理部门 |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按省级事项定)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
查询 投诉方式 |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
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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