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18号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338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1-2021-0111(A),宗地编号:441802009001GB00120]中的42371.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无偿收回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1-2021-0133(A),宗地编号:441802009001GB00124]中的11145.7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三、无偿收回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1-2021-0094(A),宗地编号:441802009001GB00128]中的81719.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附件:1.收回441802009001GB00120号部分用地平面图.PDF
2.收回441802009001GB00124号部分用地平面图.PDF
3.收回441802009001GB00128号部分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