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17号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338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1-2020-0188(A),宗地编号:441802008009GB00404]的1487.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二、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1-2020-0184(A),宗地编号:441802008009GB00421]的176.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三、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1-2020-0186(A),宗地编号:441802008009GB00424]的868.6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四、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1-2020-0182(A),宗地编号:441802008009GB00418]中的4431.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附件:1.收回441802008009GB00404号用地平面图.pdf
2.收回441802008009GB00421号用地平面图.pdf
3.收回441802008009GB00424号用地平面图.pdf
4.收回441802008009GB00418号部分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3日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2023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