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16号
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338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441802003010GB0009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9-0053),面积为57891.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二、无偿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441802003010GB0009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9-0054),面积为27179.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附件:1.441802003010GB00096用地平面图.jpg
2.441802003010GB00097用地平面图.jpg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