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22号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360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远市东城大道东路的清远市东城大道东路-1地块,面积为12118.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6-0039)。
二、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办辖区内的441802003010GB00051地块,面积为4633.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8-0037)。
三、依法撤销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2.441802003010GB00051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