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23号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1-13

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23号


清远磁浮交通有限公司: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360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磁浮交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辖区内441802008009GB00632号地块,面积为121.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17664号]。

二、无偿收回清远磁浮交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村辖区内441802008009GB00472地块,面积为1241.4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76215号]。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补偿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441802008009GB00632号用地平面图.pdf

                   2.441802008009GB00472号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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