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411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整体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位于清远市银盏林场银盏T0D的441802008009GB00378地块,面积27328.1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9-0067]。
附件:441802008009GB00378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