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410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位于清远市东城街道J28号区附近441802003007GB00882地块其中24111.2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变更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9-0060]。
附件:441802003007GB01017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