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411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整体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441802008009GB00106、441802008009GB00426、441802008009GB00423、441802008009GB00401地块,合计面积为24077.1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8-0130、441801-2020-0135(A)、441801-2020-0080(A)、441801-2020-0081(A)]。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