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八达股份有限公司: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428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委会,清市府国用(2002)字第00516号国土证剩余2684.7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城区441802003004GB00095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等 12个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23〕428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三、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补偿协议。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清市府国用(2002)字第00516号).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