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燕湖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因闲置土地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437号),现决定如下:
一、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莲塘村委会辖区内,清远市国用(2015)第00560号、清远市国用(2015)第00559号、清远市国用(2015)第00556号、清远市国用(2015)第00557号、清远市国用(2015)第00555号、清远市国用(2015)第00558号国土证共207772.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以置换土地方式进行补偿。土地置换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城区441802003007GB01059号地块等27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等12个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23〕437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6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5日